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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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一案律师作无罪辩护
陈卓

  本报讯 丽水景宁畲族自治县节水办原主任、县自来水厂原厂长纪敢云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5月11日到12日,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昨天,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据悉,此案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巨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纪敢云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张正华、纪景云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审查起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等3名律师担任被告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纪敢云挪用公款162万元和挪用资金45万元不能成立;巨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纪敢云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庭上,辩护律师为纪敢云及其企业进行了无罪辩护。